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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代码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7:43: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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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代码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代码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4年3月1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申领代码证书及证书副本收费标准问题,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先后下发过《关于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问题的通知》(〔1992〕价费字447号)和《关于代码证书副本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993〕费字24号,司发文),两个文件在执行中出现一些混淆。根据各地的要求,现将代码证书收费标准重新明确如下:
一、代码证书正本50元,副本30元。正、副本收费标准中均包括证书、表格、防伪标志制作工本费和条形码标签制作、代码数据查询、代码计算生成等技术服务费。

申领代码证书副本,应本着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
二、对因机构变更换领新证的,按首次发证时的收费标准执行。
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执行,由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统筹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问题的通知》(〔1992〕价费字447号)和《关于代码证书副本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993〕费字24号,司发文)即行废止。


劳动部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京劳仲文〔1997〕11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或撤销的企业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当事人申请仲裁,如何确认被诉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
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
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4号)中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同歇业后,其债务承担问题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企业开办的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
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开办的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其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规定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根据上述
规定精神,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撤销或歇业后,应当由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参加仲裁活动。
二、关于破产企业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当事人申请仲裁,如何确认被诉人的问题,应依据劳动部《对〈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6〕278号)的规定,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1997年9月30日

关于黑龙江省与俄罗斯开展五日游活动的复函

国家旅游局


关于黑龙江省与俄罗斯开展五日游活动的复函
国家旅游局


(1992年12月26日 国家旅游局)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我局《关于扩大边境旅游,促进边疆繁荣的意见》,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你省黑河市与俄罗斯布拉戈维申斯克市开展五日游活动,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定中国国际旅行社黑河支社承办此项旅游业务,其它单位不得办理。
二、双方参游人员一律持用本国护照,不得持用代替护照的旅行证件,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三、我方参游人员必须是在黑龙江省有常住户口的居民,不得组织异地人员参游。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管理。如发生参游人员在境外滞留不归,要追究承办单位的责任。入出境行李物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居
民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
四、对俄方参游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管理,严防滞留不归及从事与来华身份不符的活动。
五、双方承办单位必须将各自参游人员组成团队,集体出入境。入出境手续按照两国互免团体旅游签证协议办理。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并参照《关于中苏边境地区开展自费旅游业务的暂行管理办法》(旅国际字(1989)第141号),加强对此项旅游业务的领导和管理,防止公费旅游、异地办照、滞留不归以及任意扩大参游范围等现象发生,使此项业务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



199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