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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6:48: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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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4年11月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现将《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印发试行。请将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暂行规定,做好工程承包公司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程承包公司是组织工程项目建设的企业单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条 在现行基本建设领导体制未改革前,工程承包公司按隶属关系由各部门和各地区进行行政领导,但不要干预其正常的经济活动。主管部门同工程承包公司在工程项目建设方面,主要是经济合同关系。

第二章 工程承包公司的组建
第三条 工程承包公司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根据建设任务需要分别组建,按隶属关系由各部门、各地区进行资格审查、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请发给营业执照。
第四条 为了鼓励竞争,防止垄断,各有关部门和地区,一般应组建两个以上的工程承包公司,并可跨部门、跨地区承包建设任务。
第五条 各部门、各地区组建工程承包公司,可以在所属企事业单位抽调具有工程建设经验的人员组成;可以依托设计单位,组成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承包公司;也可以依托工程指挥部进行组建。
第六条 工程承包公司是组织工程项目建设的一种主要形式,应该具有较高的组织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人员要少而精。公司应配备熟悉业务的设计、计划、财务、经营、采购、施工监督等专业的技术人员,一般不应辖有直属的施工队伍。

第三章 工程承包公司的任务
第七条 工程承包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接受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询价与选购、材料订货、工程施工和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的总承包或部分承包。并负责对各项分包任务进行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工程承包公司要与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密切配合,搞好工程建设和生产准备工作,必要时可吸收建设单位部分力量,在工程承包公司统一组织下,参加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以利于建设和生产的衔接。
第八条 工程承包公司承接任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条例,同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规定工程建设内容、建设条件和要求,以及双方的责任、权益和奖罚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 工程承包公司接受工程项目总承包任务后,可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等工作进行招标,择优选定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生产或供应单位,并签订分包经济合同。
第十条 工程承包公司所需周转资金,由建设银行贷款。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由于工期提前而少付的贷款利息,作为工程承包公司的收入;由于延误工期而多支付的利息,由工程承包公司以自有资金偿还。
第十一条 工程承包公司按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所提出的材料品种、规格、数量和分年度的材料需用计划,委托物资配套承包公司组织供应,或采取招标办法,择优选择物资供应单位。
第十二条 工程承包公司可以委托设备成套公司或采用招标办法,择优选定设备供应单位,组织设备供货;也可以按设备预算价格包给设备成套公司组织供应,盈亏由设备成套公司负责;也可以从国外采购。
第十三条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纳入各部门、各地区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年度物资分配计划。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地区安排计划时,要按协议或合同办理。

第四章 工程承包公司的责、权、利
第十四条 工程承包公司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计划,严格履行所签订的各项经济合同。
第十五条 工程承包公司要积极开发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有权招聘国内外技术经济专家或购买专利,不断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努力增强竞争实力。
第十六条 工程承包公司有以下权利:
1。有权决定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方式,改革企业内部工资奖励分配制度;
2.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行支配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节余资金;
3.根据工程需要和设计工艺要求,有权自行选购材料、设备;
4.工程承包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由主管部门任命。副职由经理挑选并实行任期制,报主管部门任命,公司有权决定中层干部的任免、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职工的录用、辞退、开除。
第十七条 新组建的工程承包公司,由建设银行贷给一定数量的周转资金,并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第十八条 工程承包公司在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或提前完成任务时,除根据合同应收的承包费用外,还可从投资包干节余和提前竣工的收益中分成。这些收益除按规定上交的部分外,其余均作为公司的自有资金。可用作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等方面。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工程的节余资金,用于建造职工住宅和集体福利设施,已包括在建设项目总投资内的,不计入自筹投资指标。新组建的工程承包公司,三年内免交所得税。
第十九条 工程承包公司对勘察设计质量高、现场服务好的勘察设计单位和物资供应及时的物资部门,除按分包合同规定付给费用外,还可以酌情给予奖励。由于勘察设计单位、物资部门未按合同执行而造成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第二十条 工程承包公司由于组织管理不善,造成建设项目工期拖长、质量低劣、资金超出等,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由于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建设条件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赔偿工程承包公司的经济损失。双方奖罚均以合同规定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6〕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届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五日



  牡丹江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我市"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规范全市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确保农村公路项目的顺利实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列入国家及省投资计划的县道(含商品粮基地)、乡道和村道工程项目。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各县(市)、区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交通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主体,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的各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主管交通工作副市长和主管农业工作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解决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农村公路办),办公室设在市公路管理处,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农村公路的各项工作,制定农村公路的技术政策,监督工程实施,检查建设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五条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由县(市)、区长任组长的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前期工作、优惠政策制定与落实、相关部门业务协调、配套资金落实以及工程管理、项目实施。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执行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终身责任制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第七条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修好农村路,服务新农村的原则,把农村公路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按照《黑龙江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谁受益谁出劳的原则进行,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8个标准工日。
  第八条在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的项目、程序、使用情况由市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享受以下政策:
  (一)各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非法阻拦工程施工,不准向施工单位索要物料或者调用施工机械、设备,不准擅自设卡拦截、刁难施工单位车辆,施工单位的车辆如有肇事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要快查快处,不准扣押车辆。
  (二)涉及到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的拆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限期完成拆迁任务;建筑物的拆迁,由乡镇政府负责,费用自筹解决;占用的林地和耕地,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
  (三)免收临时用工管理费;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水资源费、河道砂场管理费、占堤费、堤坡开挖费;免收施工车辆通行费,减收运管费、养路费;免收价格调节基金、新菜田开发基金、不可预见费、征地管理费、建设施工规划费、公路建设附属设施的规划费和综合配套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先全额上缴,返还其中道桥建设费用。
  (四)施工单位营业税按照国家关于支持农村公路建设的减免税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我市"十一五"通村公路规划,建立县(市)、区通村公路项目库,做好项目、路基和设计储备。发改委和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把好项目审查关。
  第十一条列入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通村公路项目库中提取。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使群众长久受益的通村道路为重点,优先安排路基状况好、工期短、见效快、效益好、配套资金得到落实的项目。
  第十二条列入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办编制可研报告,上报市农村公路办。经初审后,统一打捆编制全市通村公路项目可研报告,由市发改委上报省发改委。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整计划、变更项目、挤占挪用资金或者减少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等,要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切实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如确需调整计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招投标工作由市农村公路办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办组织实施,市重点工程跟踪效能监察办公室监督全过程。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3年以上公路施工业绩方可参与投标。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项目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申请施工许可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经列入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和施工图设计已经审批;
  (三)每公里直接费10~15万元配套资金全部到位;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经确定;
  (五)已经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六)已经制定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制度和措施。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责任,确保公路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政府监督、业主(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并实行月检查评比制度,做到有奖有罚。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债资金和车购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工程咨询、审查、管理等费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资金拨付渠道。
  (一)国债资金每公里10万元直接拨付到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专用帐户。
  (二)省配套资金每公里7万元先拨付到市农村公路办专用帐户,市农村公路办再依据各县(市)、区工程项目计量完成情况拨付。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除国家安排的资金外,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三条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县道、新建等级公路的乡道及含有大中桥的项目完工后,按照交通部规定由省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
  其他农村公路项目完工后由市农村公路办按照《黑龙江省中小型公路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内业档案资料由工程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保管,并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资料真实、齐全、准确、规范。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贵阳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贵阳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市长 李再勇





2012年9月6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贵阳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贵阳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其中已废止《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和《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8408—2008)新的规定和标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贵阳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贵阳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